銀保監會發布新版人身險“負面清單” 健康險、醫療險多有涉及
記者1月20日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發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2018年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的基礎上,《通知》匯總編制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要求各人身險公司認真對照新版“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同時,銀保監會指出,各公司應當在日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監管規制、“負面清單”等監管要求,認真做好產品開發、銷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實承擔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不斷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具體來看,新版“負面清單”較2018年版的52條增至73條,分為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報送管理等部分。
在產品條款表述方面,《通知》列舉了“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費者閱讀理解”“ 條款中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等21條行為。
在產品責任設計方面,《通知》列舉了“產品設計雷同,部分報送產品嚴重同質化”“ 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設置過短;等待期設置過長”等16條行為。
在產品報送管理方面,《通知》列舉了“對存量產品清理不及時,對質量效率低,市場認可度、有效性不強的“僵尸”產品清理力度不夠、決心不強”“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等15條行為。
對于近段時間較為火熱的健康險、醫療險產品,《通知》也多有涉及。如,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為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
(向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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