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到“N”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繼深圳之后,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提出針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的誠信債務人,人民法院可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并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并適當予以相關費用補貼等。
半年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意味著個人破產法在國內討論十多年后,走出標志性的一步。而個人破產制度最早的調研和嘗試,恰恰源于廣東深圳和浙江臺州。
兩個地方民營經濟發達,民商事糾紛處理復雜,具備很充分的現實樣本。浙江是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做加法打“補丁”,深圳則是“不破不立”另起爐灶立新法,一個修法便于迅速落地,一個立法更為徹底,都給個人破產制度從地方走向全國提供了思路。
上月中旬,山東“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獲減刑提前出獄。此前于歡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此案一度引發催生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的討論,不少學者認為,從根源上看,如果有較為健全的破產制度,并提供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暴力催債現象能夠相應減少。
極端案件之外,企業家淪為老賴的故事也頻頻上演,連帶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民間非法高利借貸等問題廣受關注。這些問題不約而同地指向個人破產制度缺失的不便。我國的《企業破產法》頒布于2006年,只規范企業破產,因此被稱為“半部破產法”,但從中央到地方一直沒有放棄建設個人破產制度的努力和實踐。
由于創業失敗或經營不善,企業家背負巨大的風險,該風險甚至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是否有恰當的退出機制,關系到企業家自身安全,也關系到企業安全、社會安全。
至今,還有不少人對個人破產制度存有偏見,擔心個人破產是對債務人一方的“庇護”,成為老賴的避風港。盡管在不同國家、不同的發展階段,破產機制對各方的保護會有所側重,但破產程序歸根結底是利益平衡機制,而不會單純保護債權人或者單純保護債務人。同時,在嚴密防范企業利用破產制度逃避債務方面也應有所作為。
回頭來看,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完善,全社會的“破產觀”也在走向成熟。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無論是企業家自身還是公眾,對待破產的態度不斷被重塑,破產從過去狹隘的負面論變得客觀而中立,破產可能是清算機制、退出機制、拯救機制、復蘇機制,而個人破產也是時候從“1”到“N”了。(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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