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將從根本上夯實期貨市場基礎制度 保障期貨市場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初次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表明立法進程取得重大突破,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期貨業也將和證券業、基金業、銀行業、保險業一樣,迎來具備基本法作為行業規范的新時代。
2021年4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下稱期貨法草案),于4月29日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期貨法草案首次亮相,引起期貨行業和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熱烈關注。
一直以來,期貨法的立法工作是業界關心的一件大事。本次初次審議并公布期貨法草案標志著期貨法立法工作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期貨法草案共14章173條,相較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有較大變化,具備全局性、開放性和國際視野等特點。期貨法草案將期貨市場發展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從根本上夯實期貨市場基礎制度,多處回應市場關切,對于進一步提升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期貨市場雙向開放,提振行業信心,引導期貨公司差異化競爭,都將發揮巨大作用。
此次期貨法草案初次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表明立法進程取得重大突破,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期貨業也將和證券業、基金業、銀行業、保險業一樣,迎來具備基本法作為行業規范的新時代。正如,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5月8日召開的中期協第五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上指出,“立足新發展階段,期貨行業要牢牢把握新發展機遇,加快國際化進程,提高我國在大宗商品市場的全球定價影響力”。期貨業,未來可期!
資本市場法治化重要里程碑,更好保障期貨市場安全
我國期貨市場歷經30年的發展和規范,成績斐然。交易品種逐漸豐富,交易規模穩步擴大,服務實體經濟效果日益凸顯,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期貨法相比目前施行的條例,法律層級更高,能更好發揮期貨改革開放頂層設計作用。
制定期貨法是更好保障期貨市場安全的重要需求。金融市場是規則導向的市場,期貨交易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交易。相較傳統交易,期貨在交易的締約形式、交易方式、結算方式上有諸多不同,特別體現在特色的風險控制方式上。為了確保交易效率和安全,我國期貨交易有“當日無負債結算”“保證金封閉圈監控”“強制平倉”等風險控制制度,這些特色制度的有效施行離不開交易各方的基礎合同關系、完備的權利義務約定,既需要《民法典》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文規定來調整,更有賴于期貨法諸項特別規定。此次期貨法草案初次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表明期貨立法進程取得重大突破,資本市場基礎制度也將得到進一步完善。
多項制度與國際接軌,促進期貨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
監管層曾公開表示,“繼續擴大期貨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更加注重制度規則與國際市場的深層次對接,以更高效、更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和規則體系,更多地引入境外成熟機構投資者和外資機構來華投資展業”。
期貨法草案多項制度與國際接軌,注重在期貨及衍生品“引進來”“走出去”方面的法規建設:一是明確“中央對手清算制度”。期貨法草案第98條和第39條均提及期貨結算機構、其他衍生品交易的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為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二是一定程度上認可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結算機制,期貨法草案第98條和第37條均寫明依照有效協議規定做出的凈額結算行為,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而無效或者撤銷。三是專門章節規定跨境管轄與協作機制,確立長臂管轄制度。
此外,期貨法草案還借鑒新《證券法》,在總則章節確認了域外適用效力。第2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交易者合法權益的,適用本法”。
回應市場關切,促進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
期貨法草案多處回應市場關切,將帶來整個行業的多方利好,同時也將更好地引導期貨公司差異化競爭。
第一,將期貨市場發展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提振行業信心。業內專家表示,期貨法草案將期貨市場的發展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期貨人很受鼓舞,職業使命感和自豪感倍增。期貨法草案第4條“支持期貨市場發展”“鼓勵”“采取措施推動”等一系列詞匯更是對當前期貨市場發展的充分肯定。
第二,金融機構客戶和產業客戶有望進一步擴容。期貨法草案第4條明文規定以及會計、國有資產管理等配套制度預期,將促使更多產業客戶和金融機構消除疑慮運用期貨工具,進而使得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更加合理。
方星海也曾公開表示,“證監會將繼續推動相關工作……進一步破除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參與期貨市場交易的體制機制障礙,推動更多國企、上市公司等實體企業,以及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基本養老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利用期貨市場管理風險,優化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
第三,利好期貨公司業務差異化發展,期貨公司未來的業務創新將有很大空間。與條例相比,期貨法草案第68條明確了做市交易業務主營業務地位,且刪除了條例中關于“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內容。同時,期貨法草案也將非標準化的期權合約、互換合約、遠期合約納入期貨法監管之中,明確期貨公司經核準可從事其他衍生品業務。未來機遇和挑戰并存,期貨公司產品和風險管理能力的競爭差異化特征會越來越明顯。
此外,期貨法草案還有多處亮點。比如,對標新《證券法》提出品種上市注冊制優化品種上市程序,引入調解和集體訴訟制度,為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提供更完善的糾紛保障機制等宏觀大舉措;又比如,期貨法草案第66條和第86條禁止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所”商號以及“期貨”“期權”字樣等細致規定。
筆者認為,第66條和第86條恰恰是監管部門打擊非法期貨活動的實踐經驗總結體現。例如,商品期貨與現貨聯系緊密,社會群眾容易混淆商品期貨交易所和某些現貨民間組織,期貨法草案以法律條文進行名稱的禁止性規定,從源頭進行管理規制,以期營造更加健康的期貨生態環境。
與此同時,期貨公司也要特別關注下列條文要求:一是跨境數據傳輸的合法合規要求。期貨法草案第136條第3款規定,“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與期貨業務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二是禁止境外有權機關在境內直接調查取證。期貨法草案第137條規定,“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進行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雙方司法協定或對等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而言,期貨法草案經第一次審議后,距離正式出臺還需要幾輪研究討論和審議。筆者也關注到,期貨法草案在以下兩個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與優化:
一方面,建議在期貨法層面進一步為業務創新提供法律支撐,明示完備期貨公司經營范圍。期貨法草案第68條通過明示列舉的方式涵蓋期貨公司現有業務類型及業務創新方向,包括金融產品代銷、中間業務、投資顧問等證券期貨業務,以及設立基金公司、風險管理公司等需求。
自國務院2014年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推進證券期貨市場建設,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以來,期貨業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持續開展業務創新。為進一步鞏固創新成果,同時加快業務多元化發展,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期貨法作為基本大法需要在頂層設計層面明示完備期貨公司經營范圍,進一步為業務創新提供法律支撐,也能更好地為證券期貨業持續創新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期貨法草案如何與《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乃至其他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統一、糅合、協調。比如說,《證券法》無論是1998年首次頒布,還是后續的幾次修訂,都是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為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為提高證券期貨綜合競爭力,全面深入資本市場改革,高質量服務國民經濟發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均需要持續開展業務創新以及必要的交織融合,期貨法與《證券法》共同構建為證券期貨的基本大法,期貨法與《證券法》既要注重各自市場及監管特色,還要兼顧統一、糅合、協調。
總而言之,期貨法草案不是條例的簡單升級版,與條例相比,有多處創新和完善。筆者也將密切關注期貨法立法最新進展,就上述亟待解決的問題,積極向立法機關和監管層建言獻策,希望期貨法能更清晰完善或者監管部門在后續出臺的配套細則、指導文件中進一步規范明確。(劉小豐 余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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